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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8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以及为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办理

82.95万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三、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有关预留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09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2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95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09月27日

陈雷方东箭黄品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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