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开展,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内控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国人民银行收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者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条件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进行外汇的套期保值业务,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策略为:子公司财务部对各自外币收付款敞口谨慎预测并先行对冲,由公司财务部汇总子公司敞口预测数据并对子公司间外币资产及负债敞口资源统一调配在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二次对冲,上述子公司内部及子公司间自然对冲后的剩余外币敞口部分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安排。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
第十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远期结售汇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
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财务部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及外币敞口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需在公司财务部下发的已审议通过的交易执行方案内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每笔交易需经子公司内部相关授权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总会计师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子公司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合理预测外币收付款敞口情况,负责根据子公司外币敞口情况制定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负责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日常管理及业务操作;
(二)公司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子公司提交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并对子公司间外币资产及负债敞口进行资源调配,确定拟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额度,将方案提请报批。
负责定期编制远期结售汇业务报告,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向公司总会计师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公司销售部门:负责向子公司财务部提供外币收款预测、销售合同明细执行情况;负责合理约定合同收款方式,控制外币应收账款规模;
(四)公司采购部门:负责向子公司财务部提供外币付款预测、采购合同明细执行情况;
(五)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子公司财务部应在本年末提交下一年度外币敞口预测,编制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包括外币收付款敞口规模、外币收付款
预计时间、拟合作交易对手、交易品种、单笔交易金额限额、任一交易日累计持仓交易限额、交易期限、授权日常交易人员、内部操作机制、风险防范措施等,经子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经理确认后提交公司财务部;
(二)公司财务部应审核子公司财务部提交的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结合子公司提交方案,在公司合并报表层面进行子公司间外币资产及负债敞口的资源调配,并对子公司敞口预测及子公司间资源调配后剩余的敞口部分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及额度的申请报批,提交公司总会计师、总裁审批,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四)公司财务部将审议通过后的执行方案、细则下发子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财务部需在交易额度范围内执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五)子公司财务部根据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提供的月度、季度外币收、付款预测,结合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收付汇预计时间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提交子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
(六)子公司财务部相关授权人员根据远期结售汇申请内容,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交割日期等,与金融机构签署合约。子公司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一致,若出现异常,由子公司财
务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子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七)子公司财务部相关授权人员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向公司财务部提交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周报、月报;
(八)财务部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远期结售汇进行会计处理;
(九)子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判,可按季滚动预测子公司外币敞口情况,若判断将超出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内事项,需提前一个月上报公司财务部;
(十)公司财务部汇总交易情况,按月向公司总会计师提交远期结售汇业务报告。
(十一)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
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子公司财务部应当关注和评估影响汇率波动的各类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预计累计净亏损金额每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时,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远期结售汇合约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远期结售汇合约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跟踪远期结售汇合约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定期向公司总会计师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总会计师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保证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或者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的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且绝对金额超过800万元人民币(亏损预警线)的,财务部应报告总会计师,对相关风险、套期关系等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或者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的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止损线)的, 财务部应报告总会计师、审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同时执行既定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均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
管期限10年。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所有。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