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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特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特钢”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中信特钢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需要开展境外采购及境外销售业务,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及欧元,涉及外汇结算情形。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计划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外汇远期结售汇品种、资金来源及业务规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仅限于实际经营所涉及的主要结算币种,币种主要为美元、欧元。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远期结售汇业务年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25,000万美元和15,000万欧元。

三、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近年来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汇率波动幅度导致外汇市场风险增加。为提高应对外汇汇率波动风险能力,公司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开展远期结售

汇业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有利于降低汇率波动风险,最大限度降低外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已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采取的针对风险控制的措施切实可行,因此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具有可行性。

四、远期结售汇风险与风险控制措施

(一)远期结售汇的风险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主要是为了防范汇率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但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走势与预期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锁定汇率可能会造成汇兑损失的风险。

2、回款预测风险:公司根据客户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自身订单,造成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可能造成远期结售汇延迟导致公司损失。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制度规范。公司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制定《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试行)》,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异常情况报告机制,提升管理有效性。

2、决策程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根据保证金和合约价值上限确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止损限额。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或者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的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5%且绝对金额超过800万元人民币为亏损预警线,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为止损线。

4、其他措施。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关注合同履约情况。审慎审核与金融机构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合约条款,加强对金融机构账户及资金的管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为提高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增强公司稳健性。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六、相关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3年9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业务的开展论证充分,制度完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该业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编制的《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且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适用会计政策合理,并根据会计政策制定了合理的核算原则,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币种主要为美元、欧元,申请年累计交易金额分别不超过25,000万美元、15,000万欧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事宜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针对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不以投机、盈利为目的,公司已针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制定了《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试行)》,相关业务管理制度较为完备,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综上,保荐机构对中信特钢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

薛万宝康昊昱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乔 端胡 洁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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