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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生物: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8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德生物”)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18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2023年9月25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40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2000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03人调整为40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42.30万股调整为442.1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8月修订)》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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