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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关于对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8

上证公监函〔2023〕0207号

关于对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3年9月9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车)持有公司的3,328,667股、6,657,333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于2023年6月29日10时至2023年6月30日10时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站被恢复拍卖,以清偿债务。竞买人钟革拍得相关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8%,占华泰汽车持有公司股份的28%。2023年8月7日,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上述股份的《执行裁定书》。2023年8月24日,上述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华泰汽车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5.28%下降至3.80%。直至2023年9月8日,华泰汽车才通知公司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华泰汽车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持股比例由5.28%下降至3.80%,但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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