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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瑞新材: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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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48 证券简称:美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4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8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591,77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2.64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34,999,998.0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684,705.4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33,315,292.61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税)后的剩余募集资金233,891,507.53元已于2023年9月27日到账。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和信验字(2023)第000044号”的《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营业部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初始存放金额情况如下:

开户行专户账号募集初始存放金额(元)用途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营业部8110601012501668591233,891,507.53补充流动资金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3,315,292.61元,与上表中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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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601012501668591 ,截至2023年9月27日,专户余额为233,891,507.5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冰洁、曾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4,666.31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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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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