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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顺: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9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洪伟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洪伟涵:

经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 2020年12月将其全资子公司张家港鸿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洋机械)100%股权出售给北京奥能恒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述交易的实际购买方为金鸿顺时任副董事长洪伟涵之母洪李纯玉,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金鸿顺对上述交易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洪伟涵隐瞒关联交易情况,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贵,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鸿顺、洪伟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公众公司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高度重视此事,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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