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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媒体登记监控管理办法(201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1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和公平,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泄漏内幕信息,防控各类利用博客、微博等新媒
体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建立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及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本行内幕信息的人员等。
                      第一章 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的监控对象为本行及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本行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总行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证券事务代表;
    (四)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五)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本行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的监控范围包括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
(以下简称“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
电视等。
    第五条    以上监控对象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及更新情况,应
及时向本行报告。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
范的档案。
                      第二章 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董事会办公室具体组织新媒体登记及
监控工作,建立各项监控资料的完整档案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    本行各机构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自查工作,
主动、及时报备与新媒体有关的自身资料并确保报备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第八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的
信息进行监测,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监控。一旦发
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本行内幕信息,本行应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删
除该等发布信息,并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全面宣传及加强培训
    第九条    本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经常性地做好对新媒体作用及其影响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    本行加强对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
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本行全体监控对象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有效防范内幕信息
泄露。
                      第四章 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做好新媒体监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
况、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整理及保管情况、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有
泄漏内幕信息等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材料妥善保管,以作为监管核查及考
核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行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做好上述检查,凡是涉及到违规行为的
人员,应及时落实相应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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