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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控股子公司相关风险事项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9
股票代码:A股 600663证券简称:陆家嘴编号:临2023-084
B股 900932陆家B股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相关风险事项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4日、2022年7月26日、2023年1月14日、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31日、2023年6月20日、2023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7)、《风险提示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9)、《控股子公司相关风险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4号)、《控股子公司相关风险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0号)、《控股子公司相关风险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3)、《控股子公司相关风险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1)、《控股子公司相关风险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3)披露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岸公司”)名下1号、2号、3号、4号、5号、6号及10号地块及7号、8号、9号、11号、12号、13号、17号共14幅地块存在污染事宜。

根据2023年1月14日《控股子公司相关风险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4号),公司就相关进展将按季度定期披露,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土壤污染调查进展情况

基于绿岸公司已于2023年6月17日收到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7号、8号、9号、11号、12号、13号、17号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七地块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该等地块存在局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因子超标。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2023年6月27日,绿岸公司将七地块调查报告提交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评审备案。2023年8月23日至24日,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具体承办了该等报告专家评审会。2023年9月1日,绿岸公司收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反馈函》,认为上述七地块调查报告与前期已经评审备案的《江苏苏钢集团老区(除未关停区域)土壤初步调查报告》,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以

下简称“督察办”)牵头组织的调查结论基本一致,故不需要进行备案。请绿岸公司对地块个别异常超标点位的土壤按督察办反馈意见清理处置,清理后地块可继续安全利用。就此,公司持有异议,将继续与相关部门协调交涉,依法维权。

二、相关诉讼

1、绿岸公司项目地块污染侵权纠纷

就绿岸公司项目地块污染事宜,2023年8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佳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湾公司”)、上海佳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告方”)以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钢集团”)、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城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苏州市资规局”)五家单位(以下合称“各被告”)共同侵权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苏钢集团承担赔偿人民币10,043,925,260.35元(后续发现或明确实际金额高于该金额时将增加诉讼请求或另案提起诉讼)的侵权责任;2、除苏钢集团之外的其余四方被告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2023年8月11日,江苏省高院通过“12368”诉讼服务短信平台向原告方发送短信,告知本案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苏民初11号,并于同日开具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2023年8月14日,佳湾公司全额预交了本案诉讼费50,261,426元,并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江苏省高院开具的收款票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江苏省高院出具的书面案件受理通知文书。

2、公益诉讼

2023年4月17日,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北京多元环境所”)以苏钢集团、苏城公司为被告,以绿岸公司为第三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要求苏钢集团、苏城公司承担污染修复等责任,目前尚未开庭审理。随后,苏钢集团向南京市中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将该案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7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2023)苏01民初15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苏钢集团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23年8月2日,苏钢集团向江苏省高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

2023年5月11日,北京草原之盟环境保护促进中心(以下简称“草原之盟环保中心”)以绿岸公司为被告,向南京市中院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要求绿岸公司承担污染修复等责任,目前尚未开庭审理。2023年7月13日,绿岸公司向南京市中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由,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江苏省高院审理。2023年8月25日,南京市中院作出(2023)苏01民初2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绿岸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23年7月3日,武汉行澈环保公益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武汉行澈”)以苏钢集团、绿岸公司为被告,向南京市中院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污染修复等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8月2日,南京市中院作出(2023)苏01民初230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诉请已被北京多元环境所、草原之盟环保中心提起的以上两起公益诉讼案所覆盖,属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023年8月16日,武汉行澈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针对上述案件,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开展后续维权行动。

三、相关行政行为及后续措施

1、2号地块撤销变性事宜

就苏州市资规局向绿岸公司发出《行政撤销事前告知书》拟将2号地块用地性质恢复为工业(研发)用地事宜,继绿岸公司向苏州市资规局提交《听证申请书》要求就该告知书所涉事项进行听证,并已于2023年6月21日完成首次听证后,2023年8月2日,苏州市资规局出具《撤销决定书》,表示2号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由工业(研发)用地变为教育用地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城乡规划法》,撤销2号地块教育用地调性,将2号地块恢复为工业(研发)用地,且该撤销决定未明确2号地块现已建成的雷丁学校校舍处置等事宜。就此,公司将开展后续维权行动。

2、雷丁学校综合验收履约保函兑付事宜

2021年8月,为申请容缺办理雷丁学校办学许可证,绿岸公司向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浒墅关经开区管委会”)提供了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保函,承诺将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2号地块的雷丁学校项目综合验收。

鉴于绿岸公司项目陆续发现包括2号地块在内的诸多地块存在污染,且苏州市资规局已于2023年8月2日出具《撤销决定书》,将2号地块恢复为工业(研发)

用地,雷丁学校项目客观上无法完成综合验收。在此情况下,2023年8月28日,浒墅关经开区管委会仍以雷丁学校项目未完成综合验收为由,要求银行兑付100万元保函,并于2023年9月7日完成款项划付。就此,公司已多次致函表示异议,后续将积极维权。

公司专项工作小组正全力以赴开展处置、维权工作,与苏州当地政府及苏钢集团交涉,推动相关责任方承担后续处置责任。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风险事项后续进展,审慎分析评估其对公司的影响,认真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妥善处理本次风险事项,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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