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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两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为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其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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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根据前述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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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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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现场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表决。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导致本细则内容与之抵触的,在本细则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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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