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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9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延期实施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及投资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二、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续聘的2023年度审计机构进行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修订,是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预测和调整。增加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衡量公司经营效益及成长性的有效指标。修订后的业绩考核指标依然具有挑战性,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能够更为全面地体现公司的经营改善情况,充分发挥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更加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确保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本次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修订,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 青李 勉卢 睿2023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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