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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漏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微信、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布未公开信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建立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10号)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第二条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

(五)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新媒体是指,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具有交互性与即时性等创新形态的媒体。纳入本制度予以监测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媒体、掌上媒体、数字互动媒体等新媒体,信息内容载体包括网站、微信、微博、股吧、论坛等形式。

第四条公司全体监控对象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及更新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新媒体信息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媒体使用方使用的博客、微博等新媒体传播方式的账号、用户名、网址等资料。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新媒体使用方应及时向公司申报正在使用的全部新媒体相关信息。当新媒体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两日内向公司申报变更后的新媒体相关信息。

第三章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指定员工作为监控人员,每天应监控登记备案的新媒体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传播内幕信息的情形。每年综合办公室开展公司本项工作的内部自查,综合办公室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适时更新。第六条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综合办公室开展自查工作,主动、及时向公司报备自身有关资料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与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清查,持续做好新媒体内容的监控,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删除该等发布信息,并于第一时间由指定的专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宣传及培训第八条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常性地做好新媒体的作用及影响的宣传工作。第九条公司加强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每年初将该项培训工作列入公司全年培训计划。公司全体监控对象都应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确保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内幕信息泄露。

第五章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新媒体监控制度的建立及修订,检查新媒体监控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建立、整理及保管情况。公司及监控对象应对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有泄漏内幕信息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编制书面材料,以作为各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奖惩依据。第十一条公司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上述检查,凡是涉及到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及时落实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处罚。须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上报公司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要求执行。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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