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长亮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7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长亮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9月

27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不得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2023年9月27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95名激励对象授予856.308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授予137.09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苏彤赵一方赵锡军

2023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