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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7

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9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座5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长春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

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09月20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人,代表股份141,515,0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36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9,093,2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8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12,421,8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3839%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7,832,0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731,1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7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5,100,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980% 。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39,899,62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8%;反对票926,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2%;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张思敏、唐静、任向玉、黄建林、黄佳佳、李平厚、杨勇杰、吴庭庭、张良、张炜、邓春晖、陈日忠回避表决。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6,216,67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247%;反对票926,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53%;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39,899,62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8%;反对票926,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2%;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张思敏、唐静、任向玉、黄建林、黄佳佳、李平厚、杨勇杰、吴庭庭、张良、张炜、邓春晖、陈日忠回避表决。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6,216,67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247%;反对票926,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53%;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39,899,62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8%;反对票926,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2%;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张思敏、唐静、任向玉、黄建林、黄佳佳、李平厚、杨勇杰、吴庭庭、张良、张炜、邓春晖、陈日忠回避表决。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6,216,67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247%;反对票926,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53%;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王红娟 刘书璐

3、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 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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