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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2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495名激励对象授予856.308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授予137.09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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