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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尔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8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进行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证券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各生产单位需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如有)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

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法》规定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其进行确认。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人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内幕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前述标准和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确认后,送交证券办公室备案;

(三)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除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证券办公室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后,就登记表进行存档,按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报送证券交易所;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制度前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管理和监督接触该项内幕信息的所有人员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确认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在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传送至公司证券办公室备案。

对无法完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意识到该内幕信息可能泄密的情形,应在传送给证券办公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进行明确的提示性说明。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证券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10年以上。

第十七条 证券办公室对提示无法保密或可能泄密的内幕信息,应向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若认定确可能导致泄密,应提请董事会提前披露该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第二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或按照法律法规应在第一时间报证券交易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该等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第二十五条 内部信息知情人,不按本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过错大小,由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义务。第二十六条 内部信息填报负责人未尽职进行内幕信息填报管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过错大小,由该内幕信息填报负责人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义务。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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