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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尔佳: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8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同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专门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工程审计和核查、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公司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机构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召

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办公室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制订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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