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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尔佳: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8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人员组成和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等现场表决方式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办公室负责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制订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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