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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8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能够有效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芸 吕廷杰 程贤权

2023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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