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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8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3-079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2号)核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9,068,000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4,429,301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9.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84.3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4,592,837.6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5,407,146.7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3)第00190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公司已在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8月3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二、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玻璃”)于2023年9月27日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元)用途
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3585001001012602200.00年产150万吨新能源装备用超薄高透面板制造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安福玻璃(以下合称“甲方”)与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兴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

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琦、胡伊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简“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8.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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