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根据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在审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资料,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候选人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关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资料,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候选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龙朝晖、韩培刚、王仁曾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