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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8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情形。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六、《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27日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郑芳明江雪松陈铧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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