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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8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管理团队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科学、合理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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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峻峰冯凤琴许志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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