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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红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7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各子公司为子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其中: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银变”)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为宁夏银变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授信额度范围内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各子公司为子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新城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101100020230912496保01),公司为子公司宁夏银变向宁夏银行新城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子公司宁夏银变提供担保的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101100020230912496保01)

1、保证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宁夏银行新城支行

3、债务人: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但是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迟延履行金,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

6.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批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如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

6.2、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3、如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付款责任(垫付资金)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合同为出具保函协议书,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履行保函责任之次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审批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136,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1.4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人民币92,910.34万元(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5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事项,

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担保协议文件。

特此公告。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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