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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飞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8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我们作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材料,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名吴轩、王树、冉昌林、丛长波、顾弘、郭敏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吴轩、王树、冉昌林、丛长波、顾弘、郭敏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名潘红波、邵泽宁、杨克成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潘红波、邵泽宁、杨克成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有助于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也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事项。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潘红波、邵泽宁、杨克成

2023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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