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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协和:关于涉及诉讼的终审判决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8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终审判决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金额:62,247,191.5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公司不承担本次诉讼责任,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源协和”)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12693号)。现将终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内蒙古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德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清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红磡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德福、中源协和以及第三人内蒙古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银宏干细胞生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2022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不承担本次诉讼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21-036、2023-001)。

2023年2月5日,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内蒙古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2023-00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的终审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内蒙古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公司不承担本次诉讼责任,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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