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 仁 辉 骆 美 化 马 胜 辉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