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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7

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58 号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赵海峰、代继陈、魏万栋、陈兵、段文新:

根据甘肃证监局《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4号)和《关于对赵海峰、代继陈、魏万栋、陈兵、段文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5号)查明的事实,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2022年,公司通过供应商泸州市巴舟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基酒由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陈兵实际控制的公司供应,涉及金额1,301.6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75%。2022年,公司向陕西青山绿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绿水”)销售酒类产品,涉及金额 350.6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3%,青山绿水由公司控股股东甘肃

盛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长安盛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及时对以上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9月14日才对上述事项补充审议并于2023年9月16日对外披露。公司董事长赵海峰、董事兼总经理代继陈、时任财务总监魏万栋、副总经理陈兵、时任董事会秘书段文新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6.3.6条的规定。赵海峰、代继陈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

4.3.1条、第4.3.5条的规定,魏万栋、陈兵、段文新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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