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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7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技术/其他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待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由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选取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股东回报和公司聚焦主业的能力。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及具体的归属比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同意待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由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明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执行。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同意待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由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黄正权、刘大进、徐雁清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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