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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7

公司简称:蠡湖股份 证券代码:300694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9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7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 8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归属安排 ...... 9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1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5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6

(一)对蠡湖股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6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7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8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8

(五)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 19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9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20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1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21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2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2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4

(一)备查文件 ...... 24

(二)咨询方式 ...... 24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蠡湖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其他骨干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71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蠡湖股份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蠡湖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蠡湖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试行办法》《171号文》,并参照《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蠡湖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蠡湖股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激励对象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35人,占公司员工总数2,295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5.88%,具体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其他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其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得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能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2、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1史开旺副总经理25.004.55%0.116%
2潘杰副总经理17.503.18%0.081%
3陈瑶董事会秘书15.002.73%0.070%
4陈加珍副总经理15.002.73%0.070%
5陈平财务总监15.002.73%0.070%
6陈义标副总经理12.002.18%0.056%

管理骨干、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其他骨干

(129人)

管理骨干、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其他骨干(129人)368.3066.96%1.711%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35人)467.8085.05%2.173%
预留部分82.2014.95%0.382%
合计550.00100.00%2.554%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5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531.6977万股的2.554%,其中首次授予467.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531.6977万股的2.173%,约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85.05%;预留82.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531.6977万股的0.382%,约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14.95%。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经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第一个归属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首次及预留授予)为每股5.6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6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1.28元的50%,为每股5.64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0.45元的50%,为每股5.23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首次及预留授予)为5.64元/股。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③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④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③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④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2)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和/或(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一。首次授予部分具体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1、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1%; 3、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1、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累计不低于13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3年-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不低于5.2%; 3、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1、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累计不低于21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3年-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不低于5.3%; 3、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母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票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3、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汽车”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企业若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

4、上述相关指标计算过程中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5、若本计划有效期内,由于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相应战略举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公司业绩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上述业绩指标或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相应调整和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部分;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则预留部分具体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1、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累计不低于13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3年-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不低于5.2%; 3、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
预留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1、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累计不低于21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3年-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不低于5.3%; 3、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
预留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1、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累计不低于3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3年-2026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不低于5.3%; 3、2026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母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票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3、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汽车”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企业若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

4、上述相关指标计算过程中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5、若本计划有效期内,由于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相应战略举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公司业绩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上述业绩指标或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相应调整和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6)激励对象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1、研发、铸造、机加工相关部门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ABC
对应分数(X)X≧80分60≦X<80X<60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100%80%0%

2、其他部门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ABC
对应分数(X)X≧90分80≦X<90X<80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100%8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蠡湖股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蠡湖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蠡湖股份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蠡湖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条件、有效期、禁售期、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蠡湖股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蠡湖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蠡湖股份为实行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试行办法》《171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蠡湖股份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激励计划中授予价格和归属条件的设置在有效保护现有股东的同时,形成了对激励对象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因此,本激励计划能够较好的将激励对象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激励对象获授、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蠡湖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蠡湖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蠡湖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总额度的核查意见

蠡湖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2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蠡湖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第8.4.5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1.28元的50%,为每股5.64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0.45元的50%,为每股5.23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首次及预留授予)为5.64元/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蠡湖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蠡湖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本公司承诺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蠡湖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蠡湖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试行办法》《171号文》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这样的归属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本激励计划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蠡湖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6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度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蠡湖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正相关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蠡湖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作为公司层面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股东回报和公司聚焦主业的能力。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及具体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蠡湖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草案原文为准。

2、作为蠡湖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蠡湖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尚需以下法定程序:

(1)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2)蠡湖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 办 人: 王小迪联系电话: 021-52588686传 真: 021-52583528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 编: 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王小迪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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