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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7

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

关于本次副行长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上述被聘任人的简历和相关材料,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被聘任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具备担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本次会议关于聘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

二、关于提名李伟先生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认为:李伟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任免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关于提名李伟先生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提交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与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关联方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

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认为:关于与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关联方统一交易协议》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刘晓春、范从来、兰奇、李志青、陈汉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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