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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7

第一条 为加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对外报送的部门及有关人员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各子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公司及各子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及各子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及各子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及各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及各子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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