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以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闽证监公司字〔2012〕10号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一、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财务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
(四)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本制度监控范围为:公司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发布的内容,区别于利用报刊、广告、广播、电视的媒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博客、微博、微信、网络视频、手机媒体等发布的内容。
三、以上监控对象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及更新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二条 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本公司新媒体监控工作。每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公司本项工作的内部自查,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适时更新。
二、公司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自查工作,主动、及时向公司
报备自身有关资料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清查,持续做好新媒体内容的监控,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内幕信息,应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并删除该等信息,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指定的专人应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全面宣传及加强培训
一、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常性地做好新媒体作用及影响的宣传工作。
二、公司加强对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初将该项培训列入公司全年培训计划。
三、公司监控对象应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明确其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内幕信息泄露。
第四条 严格考核及责任追究
一、公司将把新媒体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的考核范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监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管理及保管情况、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是否有泄漏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况进行内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编制书面资料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以作为监控对象的考核奖惩依据。
三、公司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上述检查。凡是涉及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及时责令改正,并视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追究其责任, 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及负责人相应处罚。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