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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7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可持续发展,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现场工作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应当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每年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15 天。

第二章 现场工作内容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参加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议题的讨论和表决、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判断;

(三) 参与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就会议所审议的事项进行讨论并表决,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座谈,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五) 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实施情况;

(六) 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提出专业意见与建

议;

(七)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八) 与公司投资者进行现场的交流和互动;

(九)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

第三章 现场工作方式及工作条件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现场会议;

(二) 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

(三) 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

(四) 深入公司重要部门实地调研;

(五) 与公司生产、研发、销售、财务、审计、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和问询;

(六) 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场沟通、交流;

(七) 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等现场活动;

(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方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履行其独立董事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设置常设机构和独立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进行现场工作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中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

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现场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独立董事现场工作计划的内容,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确保独立董事现场工作计划得以有效落实。

第九条 除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开展现场工作外,公司独立董事在认为有必要时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可以随时开展现场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公司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通知及相关要求后,应当积极协助公司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现场工作所涉及的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有义务为公司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提供便利及保障,并积极配合公司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时,应对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在现场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制订相关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并就相关整改工作的情况及进展及时反馈、通报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开展现场工作时,应就已提出相应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事项进行复查,监督公司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整改落实的或者经公司独立董事督促后仍未能开展整改工作的,公司独立董事可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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