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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我们本着独立、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之一,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同时,该指标亦能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激励对象陈立娅女士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期激励计划拟向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陈立娅女士授予6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997%;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于2021年5月19日向陈立娅女士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于2022年9月15日向陈立娅女士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三期累计占比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陈立娅女士作为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重大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公司拟授予陈立娅女士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与其所任职务、岗位的重要性相匹配。

综上,我们认为:陈立娅女士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系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因此,我们对陈立娅女士参与本激励计划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额度无异议,同意将《关于激励对象陈立娅女士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谢京、郑瑞志

2023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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