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以及其他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三)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和解读,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进程、重大融投资、重大资产收
购、出售及置换、对外合作、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发生《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公司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统一发布;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定期报告:包括公司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及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家保持经常联络,接待投资者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八)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渠道,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九)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十一)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组、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三)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四)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官网(网址:http:// www.kibing-glass.com);
(四) 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
(五) 证券分析师说明会;
(六) 一对一、一对多沟通;
(七) 投资者集体接待日;
(八) 邮寄资料(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城T1栋36楼旗滨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九) 电子邮件(邮箱:info@kibing-glass.com );
(十) 传真(传真号码:0755-86360638);
(十一) 来电咨询(咨询热线电话:0755-86353588);
(十二) 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十三) 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
(十四)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五) 现场参观;
(十六) 路演、反路演;
(十七) 上证e互动平台。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信息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的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应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保证对外联系渠道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五章 接受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时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四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应当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应当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公司应当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改正。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上证e互动平台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四十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户,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能够全面掌握公司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信息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五)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得到必要的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的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若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相符合的条款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