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综上所述,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张纯 | 李焕荣 | 刘妍 |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