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修订)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3月26日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深化改革意见》”)、《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期限批复》”)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3月26日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深化改革意见》”)、《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期限批复》”)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董事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具备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