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变更经办律师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本情况: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贵所提交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于2023年8月18日被受理。本公司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所”)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本次变更前,康达所的经办律师为张政、余敏,现拟变更为江华、张政。变更事由:余敏律师因个人原因自康达所离职。康达所指派江华律师接替其担任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经办律师。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