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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信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7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具有实际控制的参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自愿、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经营和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反担保方案等内容;

(三)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及董事长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被担保人已进入重整、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被担保人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被担保人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六)被担保人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七)被担保人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资不抵债,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九)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采取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未达到本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遵守关联人、利害关系人回避程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少于3人的,该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须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法务人员,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财务部门经办,负责对外担保的初审和日常管理;由公司法务人员协助处理,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文件;

(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或是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和法务人员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总经理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 公司担保合同的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的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元”指“人民币元”。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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