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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信安: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7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但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或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可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若遇紧急事由,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临时监事会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书面提议中提出。提议者在书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不得拒绝。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上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日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力。

第十七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做出决议。必要时,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者书面投票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三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监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监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因监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因回避导致监事会无法形成有效表决的,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召集人应指定一名记录人负责记录,并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主席可以同时指定专门人员对文档备份留存。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依照合法程序公开之前,出席会议人员不得散发、泄露会议内容,违反上述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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