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号文)和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经核查相关资料,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及股票期权的注销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并注销部分期权。
二、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244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期行权条件,我们认为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符合条件的244名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792.33万份。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
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第三期行权。
独立董事: 邓子新 綦好东 冯立亮
2023年9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邓子新 | 綦好东 | 冯立亮 |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