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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烷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6

证券代码:838402 证券简称:硅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2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公司聘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担任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银河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承接,银河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于2023年9月2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根据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1年12月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2日《关于同意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25号)的核准,本公司已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8,996.6465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09,210,191.9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43,331,15

0.17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65,879,041.73元,已由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2022年10月28日存入公司开立中信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8111101012901534420)。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师报字[2022]第ZB11527号验资报告及信师报字[2022]第ZB1156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状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101012901534420,截至2023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54,597,749.4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硅烷装置冷氢化系统技改项目”、“500 吨/年半导体硅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银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每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甲方和乙方应当充分配合丙方的调查、核查与查询。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表面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该专户发生的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截止2023年9月18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如下表:

序号开户银行名称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账户余额(元)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8111101012901534420硅烷装置冷氢化系统技改项目和500 吨/年半导体硅材料项目54,597,749.49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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