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8号),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7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92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2,381.4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0,538.59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肆仟万元整(?40,00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6,538.5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20日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3]230Z0227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
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计划利用募集资金额 |
1 | 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万吨) | 34,551.00 | 30,000.00 |
2 | 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 | 45,995.00 | 40,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00 | 20,000.00 |
合计 | 100,546.00 | 90,000.00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9月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投入金额共计人民币11,003.01万元,拟置换金额为11,003.01万元。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拟置换金额 |
1 | 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万吨) | 30,000.00 | 904.53 | 904.53 |
2 | 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 | 40,000.00 | 10,098.49 | 10,098.49 |
合计 | 70,000.00 | 11,003.01 | 11,003.01 |
(二)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3年9月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473.68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费用名称 | 发行费用总额 (不含税)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不含税) |
1 | 保荐承销费用 | 8,950.68 | 188.68 |
2 | 审计及验资费 | 1,958.00 | 240.00 |
3 | 律师费用 | 980.00 | 18.87 |
4 | 发行上市相关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 | 48.77 | 26.13 |
5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43.96 | - |
合计 | 12,381.41 | 473.68 |
根据《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2805号),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473.68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473.68万元。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11,476.6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9月22日出具了《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2805号),认为恒兴新材《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恒兴新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夏静波 | 田 昕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