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穗检刑不诉(2023)90号】,被告知:公司前期通过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报案并立案的被胡庆涛合同诈骗一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现阶段认定暂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胡庆涛不起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件概述
因公司发现与无锡福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汉公司”)、江苏景灿钢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灿公司”)共同合作的福建铁塔项目执行异常,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福汉公司股东胡庆涛涉嫌合同诈骗事由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进行了报案,并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案件立案告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报案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
二、事件进展
公安机关在对上述案件立案侦查并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认定:
“胡庆涛在2017年以福建铁塔、广东铁塔项目合作名义,假冒景灿公司和江苏赛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骗取公司货款合计2,303.69万元,其在审讯时辩称上述货款为中介费用。”
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穗检刑不诉(2023)90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胡庆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亦不足以证实其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决定对胡庆涛不起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对上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措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前期已对本案与胡庆涛关联的预付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检察院对胡庆涛不起诉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胡庆涛不起诉事项,并不代表胡庆涛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后续将继续收集更充分的证据,通过继续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立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等合法手段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有关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