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通知于2012年8月3日以专人送达和传真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8月8日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钱文龙先
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张家港美伦精品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议
案》。
鉴于目前毛纺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强,公司为增强企业
抗风险能力,逐步实现多元化、多行业经营,经公司经营层商讨研究,并与张家
港美伦精品酒店有限公司协商之后,同意对该酒店以增资的形式进行投资。增资
之后,公司将持有该酒店 51%的股权。本次投资事项的投资总额不超过 2,000 万
元,具体投资金额待江苏中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确定。
张家港美伦精品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3 月,注册资本为 1,225 万元,
注册地为张家港市杨舍镇购物公园内,法人代表花蓁,许可经营范围:住宿,桑
拿浴服务,餐饮服务。酒店共有 96 间大小不一的客房,面积在 30 平米到 130
平米之间,以满足宾客不同感受的下榻需求。
张家港美伦精品酒店有限公司东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所占比例
花蓁 637 52%
黄国良 306.25 25%
张标 281.75 23%
合计 1,225 100%
张家港美伦精品酒店有限公司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之后,公司将委托江苏中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张家
港美伦精品酒店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评估报告。待出具
评估报告并完成增资事项之后,公司将做进一步的详细的后续公告,敬请投资者
关注。
上述投资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之后,无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
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的规定,
对公司章程予以修改。
本次修改在章程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
计制度“,共修改与新增4条内容,具体如下:
原章程内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贯性和稳定性,充分重视投
资者的实际利益。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为:
(一)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
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三十五。在确保百分之三十五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预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年度的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以列表方式明
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金额、占各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
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中期现金分红预案。
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应通过修改本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
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为:
(一)董事会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做出关于修改本章程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上
述议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
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该事项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五)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后,执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原文进行修改后,第一百五十八条序号往后顺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日期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当日《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于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