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完成。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并同意将该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梁新清 耿 怡
张 红 童一杏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