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3-101证券代码:874021 证券简称:聚星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3年9月22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第七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等同于或少于应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股份数对应表决权过半数的得票数通过。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同时每位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施行。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