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合理回报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
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
[2012]276 号)等文件的要求和《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定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在兼顾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资金需求、银行贷款及融资环境等情况,
建立对股东持续和稳定的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及方案制定或调整的决策或论证过程中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情形以外,公司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度)每年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但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
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
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可以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修改,以确定该
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公司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为基础,结合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