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作出相关承诺并提出
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违反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公司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公告编号:2023-079如公司因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提出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任何一项承诺的,本人将采取或接受如下措施:
1、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未履行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3、如本人未履行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所持有的发行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如本人因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提出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公告编号:2023-079议,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的,本人将采取或接受如下措施:
1、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不会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3、如本人未履行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26日